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条,本法立法目的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可见行政监察之定性并不限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被建议单位被督促、被纠错、被整改,才是监察建议的直接法律效果。[21]综观《监察法》的整体架构和条文内容,依次规定了九大原则[22],而贯穿立法始终的指导思想或者说立法目的,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二是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力的行为,前者为反腐效能提供法律支撑,后者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37]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室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267页。有可能表现为建议之形式的有1种,即履行前置程序的建议提出监察建议是否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如果需要,研究后是集体决定,还是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批准?这些都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2.纠错型监察建议:对内部处置明显失当的内容予以纠正 由于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对公职人员皆有作出政务(政纪)处分和问责决定的权限,同时被监察单位享有监察决定无法触及之内容,故而实践中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两种决定竞合问题:如果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分别作出了内容相斥的两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或者问责决定,怎么办?解决方案有三:一是交由共同上级机关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评判,二是事先确定哪个决定有效,三是事先确定一个标准,例如从重(轻)原则、从先(后)原则等。
[1] 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分别被形容为基础性地位、经常性工作和开展工作的有力抓手。(3)政纪处分建议、财产处置建议并无必要 对比《行政监察法》不难发现,其第24条将(行政)监察决定与(行政)监察建议并列表述,内容皆涵盖两类:(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于3月30日、4月1日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结合人大代表们的审议,提出了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
陶要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组长 陶希晋接受了王汉斌布置的任务后,首先便提出,要我来担任这个研究组的组长。《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样,都必须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通过。当时工作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人进行基础性工作,从事资料搜集和翻译工作。王汉斌同志经常讲,立法要三结合,即立法机构、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三结合。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我们不仅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制定了一部市场经济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即1986 年的《民法通则》。一稿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之后,10月17日法工委把《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发送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这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予以审议。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四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八十多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当时,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副组长是罗豪才教授与应松年教授。20世纪80年代初期,他参加、领导了有关民事法律草稿的起草工作。
而另一些人则着重研究行政法大纲如何起草,体例和内容怎么合理安排等问题。原来民法典起草领导人陶希晋同志,以及我们几位担任《民法通则》起草顾问的教授也都参加了。座谈会结束时,王汉斌做了总结发言。我提出先程序、后实体 这两方面的工作进行一段时间之后,大家普遍地感到,想在短期内搞出一个行政法大纲式的实体法,难度很大。
从陶希晋的这个发言中,我们不难看出他的两个想法:第一,中国不仅要建立法律体系,而且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国外把它称作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之后,从1989年3月28日到31日,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充分的审议。当然,开这个座谈会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纪念《民法通则》的颁布,更多的是对未来中国民事立法和有关立法的展望。
陶希晋是新中国第一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又是学法律出身的,对法律是懂行的,又有多年立法经验。按照王汉斌的构想,这个行政立法研究组由专家学者、法工委和实际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制局)参加,由陶希晋直接领导,具体工作以及经费,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王汉斌1989年3月28日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提供的信息,当时共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和法院、检察院的意见一百三十多份,公民直接寄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三百多份。陶希晋主张搞一个行政法大纲 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之后,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便是要明确如何展开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工作。其实,这种思路并不新颖,我们的民事立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这样做的,我们是先有了1981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来才有了1986年的《民法通则》。王汉斌表示,要重视陶希晋提的建议。
但王汉斌也提出,我们对行政立法知之甚少,缺乏经验,因此,他提出成立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如果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那么实体法的不完善就会充分暴露出来,这样就必须要重视实体法的完善,也才会加快实体法立法的步伐。
这些工作当时都是内部进行的,还未向全社会公布相关内容。由于中国自己的东西不多,便需要借鉴国外的东西,所以我们当时组织力量,翻译了不少国外行政立法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印发给相关人员。
当时他说,新中国成立快四十年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民党时期是六法,我们应是几法呢?他接着说,新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新六法体系,这就是:宪法以及下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1988年4月开始,我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这使得我与《行政诉讼法》有了更紧密的联系。
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权力涉及范围极广,在当时的情况下,想要把各种实体规范都归纳出来,难度实在太大。仅仅以当时的重点工作计划生育来说,当时立法机关想制定一些法律规范,来约束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的行政权力,但都感到无从下手。当我把这个意见向陶希晋汇报时,陶希晋表示同意,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做了汇报。就此问题,我专门请示了陶老。
最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较多的补充、修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之后,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1989年3月下旬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民告官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 改革开放到现30年,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市场,另一个是法治。
我在发言中说,当实体法难以制定时,就以诉讼法来促其制定。可以说,至少在当时而言,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创一个新的立法三结合模式。
后来,则是行政立法研究组模式,由立法机构、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三方面,共同组成一个立法组,草拟立法草案。计划生育工作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整个行政法大纲了。
根据实务部门反馈回来的意见,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分别在1988年6月15日、6月30日、7月11日先后形成了三份《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都有,缺的就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至于这个行政法大纲的内容,则不必一下子搞得很细,一下子搞得很细也不现实,先搞一个毛坯子性质的东西即可。我们能不能改变个思路,先程序、后实体,以诉讼程序促实体法的完善?我问在座者。
罗豪才教授在行政法学界的地位很高,但他当时任北大副校长,社会职务也很繁忙,所以,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日常工作,就由应松年负责。私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而国家公权力,诸如行政干预,如果造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那应该怎么办?就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陶希晋的发言很引人注目。没想到,在法工委领导与陶希晋的支持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立刻就进入快车道。
就市场而言,主要涉及经济改革,当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他意识到,民事权利受到的威胁,不仅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更危险的是来自公权力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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